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人生Reset─更保為您撐傘,供備考參考。
「《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人生Reset─更保為您撐傘」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相信大家會搜尋進來,應該也是為了更快速完成測驗,貼心的我們懂你❤資料均網路上蒐集整理,僅供參考。大家善用Ctrl+F搜尋題目關鍵字,相信很快就找到答案。
問:工作權是實現其他人權的根本所在,並構成人的尊嚴不可分割和固有的一部分。每一個人均有能力工作,使其生活地有尊嚴的權利。工作權同時有助於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從能夠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的角度出發,這一權利有助於個人的發展和獲得所在群體的承認。【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段、第4段、第6段、第7段意旨。v ○ ╳
問: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並非是憲法基本權保障外的「棄民」,國家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亦是保護社會安全。所以結束司法處遇之更生人,是「曾經」穿著「囚服」的國民,已與一般國民身分無異,應予一視同仁,享有相同之基本保障。【提示】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v ○ ╳
問:《CEDAW》第2條規定請締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締約國必須履行其在《消除婦女歧視公約》之下所有的法律義務,尊重、保護並實現婦女不受歧視和享有平等的權利。讓婦女享有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平等權利,使婦女得立於和男性平等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潛力。【提示】CEDAW委員會第28號一般性意見第8段、第9段意旨。v ○ ╳
問:我國傳統社會基於性別的歧視,可能是由於女性的生理情況而對女性作出差別待遇,例如女性由於可能懷孕而被拒絕僱用;或者是對女性的刻板印象,例如預設女性不願在工作上花費與男性一樣多的時間,因而將女性安排在低階工作的職涯軌道上,而此差別待遇違反《CEDAW》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意旨。v ○ ╳
問:本案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協助對象為經濟弱勢婦女(失婚、遭受家暴及單親需獨自扶養年幼子女)及需照顧家庭無法全職就業之女性受保護管束人等,規劃設計就業方案,希望讓其兼顧家庭以維持生計,尚不包括男性更生人或身心障礙、毒品精神狀況不佳及無技能者。 ○v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v ○ ╳
問:本案例,宜真因更生人身分無法順利求職,家中兒童亦無法得到妥適照顧,而政府為了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及開始新生活,捐助成立更生保護會,並督導更生保護會結合公私部門資源,提供更生人各項就業、就學、技能訓練、急難救助、安置、家庭支持等服務。v ○ ╳
問:工作權是一項屬於個人的個別權利,也是一項集體權利,這樣的工作必須尊重人的基本人權,以及工作者工作安全及報酬條件方面的權利。《經社文公約》所保障的工作權確認國家有義務確保個人有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的權利,包括不被不合理剝奪工作之權利。【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段、第4段、第6段、第7段意旨。v ○ ╳
問:1979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締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提示】《CEDAW》第3條規定。v ○ ╳
問:暫時特別措施之目的,不僅要實現男女在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平等,還要實現事實上或實質上的平等。而實施平等原則有時候要求締約國採取優惠婦女的措施,以便削弱或消除使歧視持續不滅的狀況。只要這些措施對於消除事實上的歧視是有必要的,而且在事實上平等得以實現之後,不復採用,這種差別待遇就是合情合理的,例如我國婦女當選名額保障制度,在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提供了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以下略)v ○ ╳
問:工作權是實現其他人權的根本所在,並構成人的尊嚴不可分割和固有的一部分。每一個人均有能力工作,使其生活地有尊嚴的權利。工作權同時有助於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從能夠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的角度出發,這一權利有助於個人的發展和獲得所在群體的承認。【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段、第4段、第6段、第7段意旨。
v ○
╳
問: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並非是憲法基本權保障外的「棄民」,國家保護受刑人基本權,亦是保護社會安全。所以結束司法處遇之更生人,是「曾經」穿著「囚服」的國民,已與一般國民身分無異,應予一視同仁,享有相同之基本保障。【提示】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v ○
╳
問:《CEDAW》第2條規定請締約國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締約國必須履行其在《消除婦女歧視公約》之下所有的法律義務,尊重、保護並實現婦女不受歧視和享有平等的權利。讓婦女享有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平等權利,使婦女得立於和男性平等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潛力。【提示】CEDAW委員會第28號一般性意見第8段、第9段意旨。
v ○
╳
問:我國傳統社會基於性別的歧視,可能是由於女性的生理情況而對女性作出差別待遇,例如女性由於可能懷孕而被拒絕僱用;或者是對女性的刻板印象,例如預設女性不願在工作上花費與男性一樣多的時間,因而將女性安排在低階工作的職涯軌道上,而此差別待遇違反《CEDAW》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意旨。
v ○
╳
問:本案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協助對象為經濟弱勢婦女(失婚、遭受家暴及單親需獨自扶養年幼子女)及需照顧家庭無法全職就業之女性受保護管束人等,規劃設計就業方案,希望讓其兼顧家庭以維持生計,尚不包括男性更生人或身心障礙、毒品精神狀況不佳及無技能者。
○
v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v ○
╳
問:本案例,宜真因更生人身分無法順利求職,家中兒童亦無法得到妥適照顧,而政府為了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及開始新生活,捐助成立更生保護會,並督導更生保護會結合公私部門資源,提供更生人各項就業、就學、技能訓練、急難救助、安置、家庭支持等服務。
v ○
╳
問:工作權是一項屬於個人的個別權利,也是一項集體權利,這樣的工作必須尊重人的基本人權,以及工作者工作安全及報酬條件方面的權利。《經社文公約》所保障的工作權確認國家有義務確保個人有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的權利,包括不被不合理剝奪工作之權利。【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段、第4段、第6段、第7段意旨。
v ○
╳
問:1979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締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提示】《CEDAW》第3條規定。
v ○
╳
問:暫時特別措施之目的,不僅要實現男女在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平等,還要實現事實上或實質上的平等。而實施平等原則有時候要求締約國採取優惠婦女的措施,以便削弱或消除使歧視持續不滅的狀況。只要這些措施對於消除事實上的歧視是有必要的,而且在事實上平等得以實現之後,不復採用,這種差別待遇就是合情合理的,例如我國婦女當選名額保障制度,在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提供了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以下略)
v ○
╳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