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回家的路不再漫長,供備考參考。
「《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回家的路不再漫長」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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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v ○ ╳
問:外籍受刑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經調查審判後,由我國法院認定有罪,進而在我國服刑固屬彰顯我國司法正義。然因文化差異、語言隔閡及生活習慣之不同,這些外籍受刑人之親友因地理因素,亦難以跨國進行探視並給予受刑人支持與鼓勵,對於外籍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亦造成一定程度之困難。v ○ ╳
問:我國積極與他國以簽訂雙邊協議方式,進行移交跨國受刑人事宜,不但可以接收在境外之臺籍受刑人返國服刑,亦可遣送在我國服刑之外籍受刑人回到母國繼續服刑,除貫徹我國司法正義外,亦兼顧人道精神及提升教化成效。v ○ ╳
問:被告(或犯罪嫌疑者)有言語障礙(如瘖啞人士)或不通曉國語(如外籍人士)以致不能理解程序進行,或無法與檢察官(含偵查輔助機關)、法官溝通時,為使其能享有與一般人相同之正當法律程序,應安排專業通譯人員詳實、精確地翻譯所有程序及內容,以達刑事訴訟為發見真實並顧及程序公平、保障人權之目的。v ○ ╳
問:《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之規定,此項權利不能一體適用於我國公民以及在我國領域內之外籍人士均,在我國服刑之外籍受刑人不能享有此權利之保障。 ○v ╳
問:跨國移交受刑人與引渡或遣返之性質及法律定性不同,前者需受刑人同意,後者引渡或遣返通常係違背犯罪嫌疑人之意願而強制進行,故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第3款規定:「遣送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v ○ ╳
問:《公政公約》第9條第1項「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之規定,「人人」包括外國人,亦享有充分的自由權利和人身安全,他們如果被合法地剝奪了自由,應該獲得人道處遇,其固有的人身尊嚴應受尊重。【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意旨。v ○ ╳
問:目前司法警察機關建置並列冊通譯人員,檢察機關亦有特約通譯人員,須符合一定資格及接受相關特約通譯教育訓練達一定時數之講習者始得充任,可提供較高品質之通譯服務。v ○ ╳
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第5款規定,我國遣送受刑人回其母國(移交國)時,應符合「移交國已以書面保證互惠」之規定。v ○ ╳
問:外國人在法院和法庭內享有平等待遇,並且有權在依法設立的合格、獨立、公正的法庭中,就任何刑事追訴或法律訴訟的權利和義務的爭點,進行公平及公開的審問。【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意旨。v ○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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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籍受刑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經調查審判後,由我國法院認定有罪,進而在我國服刑固屬彰顯我國司法正義。然因文化差異、語言隔閡及生活習慣之不同,這些外籍受刑人之親友因地理因素,亦難以跨國進行探視並給予受刑人支持與鼓勵,對於外籍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亦造成一定程度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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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國積極與他國以簽訂雙邊協議方式,進行移交跨國受刑人事宜,不但可以接收在境外之臺籍受刑人返國服刑,亦可遣送在我國服刑之外籍受刑人回到母國繼續服刑,除貫徹我國司法正義外,亦兼顧人道精神及提升教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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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被告(或犯罪嫌疑者)有言語障礙(如瘖啞人士)或不通曉國語(如外籍人士)以致不能理解程序進行,或無法與檢察官(含偵查輔助機關)、法官溝通時,為使其能享有與一般人相同之正當法律程序,應安排專業通譯人員詳實、精確地翻譯所有程序及內容,以達刑事訴訟為發見真實並顧及程序公平、保障人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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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政公約》第10條第1項「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之規定,此項權利不能一體適用於我國公民以及在我國領域內之外籍人士均,在我國服刑之外籍受刑人不能享有此權利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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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跨國移交受刑人與引渡或遣返之性質及法律定性不同,前者需受刑人同意,後者引渡或遣返通常係違背犯罪嫌疑人之意願而強制進行,故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第3款規定:「遣送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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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政公約》第9條第1項「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之規定,「人人」包括外國人,亦享有充分的自由權利和人身安全,他們如果被合法地剝奪了自由,應該獲得人道處遇,其固有的人身尊嚴應受尊重。【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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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目前司法警察機關建置並列冊通譯人員,檢察機關亦有特約通譯人員,須符合一定資格及接受相關特約通譯教育訓練達一定時數之講習者始得充任,可提供較高品質之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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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第5款規定,我國遣送受刑人回其母國(移交國)時,應符合「移交國已以書面保證互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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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國人在法院和法庭內享有平等待遇,並且有權在依法設立的合格、獨立、公正的法庭中,就任何刑事追訴或法律訴訟的權利和義務的爭點,進行公平及公開的審問。【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5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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