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不勝其擾的情意,幫助學習更有效率。
「《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不勝其擾的情意」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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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跟蹤騷擾防制法》是針對特定對象,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而《公政公約》第17條係保障個人的名譽及信用,各國有義務為此目的提供適當立法,例如在何種程序上受到法律保障,其立法目的則不限與性或性別有關。【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意旨。v ○ ╳
問:《跟蹤騷擾防制法》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v ○ ╳
問:如果被「尾隨接近」,建議確認沿途有無監視器,可協調檢視和提供案發當時的監視錄影資料;如果有隨行的目搫證人或協助者,請預留聯繫方式。如果以「寄送物品」方式跟蹤騷擾,請勿丟棄,且不要沾染指紋,可以用夾鏈袋或塑膠袋保存,作為蒐證與案件處理之用。v ○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v ○ ╳
問: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提示】司法院釋字第689號、第603號及第535號意旨。v ○ ╳
問:《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分為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如果非「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 ○v ╳
問: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提示】司法院釋字第689號、第603號及第535號意旨。v ○ ╳
問:根據聯合國統計,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威脅。我國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蹤騷擾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保護被害人,強化防制性別暴力,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自2022年6月1日施行。v ○ ╳
問:跟蹤騷擾(stalking,又譯糾纏、纏擾)業經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家庭暴力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該行為係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之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除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v ○ ╳
問:被跟蹤騷擾當下,不論是否決定報警或提出相關調查申請,都應該先行保存證據,建議蒐證。以「通訊騷擾」為例,請利用手機截圖功能,截取訊息的對話紀錄和內容並存證,除內容要明確外應注意傳送訊息的日期。v ○ ╳
問:《跟蹤騷擾防制法》是針對特定對象,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而《公政公約》第17條係保障個人的名譽及信用,各國有義務為此目的提供適當立法,例如在何種程序上受到法律保障,其立法目的則不限與性或性別有關。【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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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跟蹤騷擾防制法》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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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果被「尾隨接近」,建議確認沿途有無監視器,可協調檢視和提供案發當時的監視錄影資料;如果有隨行的目搫證人或協助者,請預留聯繫方式。如果以「寄送物品」方式跟蹤騷擾,請勿丟棄,且不要沾染指紋,可以用夾鏈袋或塑膠袋保存,作為蒐證與案件處理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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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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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提示】司法院釋字第689號、第603號及第535號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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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分為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如果非「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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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提示】司法院釋字第689號、第603號及第535號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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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聯合國統計,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威脅。我國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蹤騷擾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保護被害人,強化防制性別暴力,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自2022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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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跟蹤騷擾(stalking,又譯糾纏、纏擾)業經聯合國將其與性侵害、家庭暴力同列為全球婦女人身安全三大威脅,該行為係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之侵擾,使被害人心生畏怖、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除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更可能衍生為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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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被跟蹤騷擾當下,不論是否決定報警或提出相關調查申請,都應該先行保存證據,建議蒐證。以「通訊騷擾」為例,請利用手機截圖功能,截取訊息的對話紀錄和內容並存證,除內容要明確外應注意傳送訊息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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