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懷孕婦女受調查,該一視同仁嗎?,供備考參考。
「《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懷孕婦女受調查,該一視同仁嗎?」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相信大家會搜尋進來,應該也是為了更快速完成測驗,貼心的我們懂你❤資料均網路上蒐集整理,僅供參考。大家善用Ctrl+F搜尋題目關鍵字,相信很快就找到答案。
問:本案例廉政署在詢問懷孕婦女宜君的過程中,除了依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第15條及第25條規定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詢問及關懷外,還應安定其情緒、不使之驚擾與過度緊張,以及提供適當的服務等,例如確認宜君是否合適談話、是否需要休息、護背或護臀之靠墊、嘔吐袋等。v ○ ╳
問:事實上平等又稱「實質平等」,其有「機會平等」、「資源取得平等」及「結果平等」等3個面向。例如男女應取得一樣的機會與管道(機會平等)、透過法律及制度保障男女平等地獲得國家資源的機會(資源取得平等)及國家必須確保權利能實際執行及國家有義務展現結果(結果平等)。v ○ ╳
問:《CEDAW》第12條第1項有關保障婦女健康權之規定,包括應正視婦女有別於男性的特點和因素之健康權利,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及應確保提供充足的保護和保健服務等。【提示】消除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意見第15段、第16段及第26段意旨。v ○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v ○ ╳
問:我國傳統社會基於性別的歧視,可能是由於女性的生理情況而對女性作出差別待遇,例如女性由於可能懷孕而被拒絕僱用;或者是對女性的刻板印象,例如預設女性不願在工作上花費與男性一樣多的時間,因而將女性安排在低階工作的職涯軌道上,而此差別待遇違反《CEDAW》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意旨。v ○ ╳
問:廉政官因為社會重大案件必須有效率地完成訊問及調查程序,得不依《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規定給予懷孕婦女體能而給予差別之合理待遇。 ○v ╳
問:暫時特別措施之目的,不僅要實現男女在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平等,還要實現事實上或實質上的平等。而實施平等原則有時候要求締約國採取優惠婦女的措施,以便削弱或消除使歧視持續不滅的狀況。只要這些措施對於消除事實上的歧視是有必要的,而且在事實上平等得以實現之後,不復採用,這種差別待遇就是合情合理的,例如我國婦女當選名額保障制度,在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提供了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以下略)v ○ ╳
問:《經社文公約》第10條第2款前段特別規定,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本案例受調查人宜君為懷孕婦女,考量孕婦體能的差異,並顧及其人身安全,廉政官依《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規定,應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詢問及關懷。【提示】《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第15條及第25條規定。v ○ ╳
問:1979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締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提示】《CEDAW》第3條規定。v ○ ╳
問:《CEDAW》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所規定性別平等之權利,內容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另《CEDAW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v ○ ╳
問:本案例廉政署在詢問懷孕婦女宜君的過程中,除了依據《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第15條及第25條規定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詢問及關懷外,還應安定其情緒、不使之驚擾與過度緊張,以及提供適當的服務等,例如確認宜君是否合適談話、是否需要休息、護背或護臀之靠墊、嘔吐袋等。
v ○
╳
問:事實上平等又稱「實質平等」,其有「機會平等」、「資源取得平等」及「結果平等」等3個面向。例如男女應取得一樣的機會與管道(機會平等)、透過法律及制度保障男女平等地獲得國家資源的機會(資源取得平等)及國家必須確保權利能實際執行及國家有義務展現結果(結果平等)。
v ○
╳
問:《CEDAW》第12條第1項有關保障婦女健康權之規定,包括應正視婦女有別於男性的特點和因素之健康權利,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及應確保提供充足的保護和保健服務等。【提示】消除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意見第15段、第16段及第26段意旨。
v ○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v ○
╳
問:我國傳統社會基於性別的歧視,可能是由於女性的生理情況而對女性作出差別待遇,例如女性由於可能懷孕而被拒絕僱用;或者是對女性的刻板印象,例如預設女性不願在工作上花費與男性一樣多的時間,因而將女性安排在低階工作的職涯軌道上,而此差別待遇違反《CEDAW》對婦女權益之保障。【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第11段意旨。
v ○
╳
問:廉政官因為社會重大案件必須有效率地完成訊問及調查程序,得不依《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規定給予懷孕婦女體能而給予差別之合理待遇。
○
v ╳
問:暫時特別措施之目的,不僅要實現男女在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平等,還要實現事實上或實質上的平等。而實施平等原則有時候要求締約國採取優惠婦女的措施,以便削弱或消除使歧視持續不滅的狀況。只要這些措施對於消除事實上的歧視是有必要的,而且在事實上平等得以實現之後,不復採用,這種差別待遇就是合情合理的,例如我國婦女當選名額保障制度,在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提供了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16號一般性意見...(以下略)
v ○
╳
問:《經社文公約》第10條第2款前段特別規定,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本案例受調查人宜君為懷孕婦女,考量孕婦體能的差異,並顧及其人身安全,廉政官依《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規定,應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詢問及關懷。【提示】《法務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案件落實人權保障注意事項》第15條及第25條規定。
v ○
╳
問:1979年聯合國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締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提示】《CEDAW》第3條規定。
v ○
╳
問:《CEDAW》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所規定性別平等之權利,內容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另《CEDAW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v ○
╳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