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保障公平審判權,由偵查階段做起,幫助學習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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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案例之拉斐爾為外籍移工,不諳國語,對於我國之偵查程序亦不熟悉,因涉嫌幫助詐欺案件被警方調查,其在警察局接受詢問時,警方僅委請拉斐爾之仲介阿美協助翻譯,嗣後檢察官偵訊時,亦未確認阿美是否具有通曉以國語傳譯拉菲爾母國語言之通譯能力,恐有侵害拉斐爾受《公政公約》第14條公平審判權利之虞。v ○ ╳
問:拉斐爾如於偵查階段未能充分瞭解詢問、訊問相關問題之意義下而為有罪陳述,可以在審判中請求由通譯傳譯,並得對於其警詢、偵訊中自白之真實性提出爭執。v ○ ╳
問:《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6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這反映刑事訴訟中公平及武器平等原則的另一方面。這一權利在口頭審理的所有階段均可享有,不僅適用於本國國民,也適用於外國人。【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 號一般性意見第40段意旨。v ○ ╳
問:(接續上題)拉斐爾未於一審法院審理時提出爭執,因其偵查及審理均為有罪之陳述,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於上訴期間仍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並要求在上訴審中為其提供通譯。v ○ ╳
問:有關《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1款規定,所有刑事被告有權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報告被控罪名及案由,這是《公政公約》對其在刑事訴訟的最低限度保障。這一保障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包括未被羈押者,但不適用於提出指控前的刑事調查。【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 號一般性意見第31 段意旨。v ○ ╳
問:被告(或犯罪嫌疑者)有言語障礙(如瘖啞人士)或不通曉國語(如外籍人士)以致不能理解程序進行,或無法與檢察官(含偵查輔助機關)、法官溝通時,為使其能享有與一般人相同之正當法律程序,應安排專業通譯人員詳實、精確地翻譯所有程序及內容,以達刑事訴訟為發見真實並顧及程序公平、保障人權之目的。v ○ ╳
問:原則上,如果被告的母語不同於法院的正式語言,但其掌握正式語言的程度足以有效為自己答辯,仍有權免費獲得任何通譯的協助。【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 號一般性意見第40段意旨。 ○v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v ○ ╳
問:目前司法警察機關建置並列冊通譯人員,檢察機關亦有特約通譯人員,須符合一定資格及接受相關特約通譯教育訓練達一定時數之講習者始得充任,可提供較高品質之通譯服務。v ○ ╳
問:(接續上題)若於上訴審法院審理時仍未提供通譯傳譯,縱使其遭判決有罪確定,仍可以原審法院判決違背法定程序為由,提出非常上訴後,由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之規定,依照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而為救濟。v ○ ╳
問:本案例之拉斐爾為外籍移工,不諳國語,對於我國之偵查程序亦不熟悉,因涉嫌幫助詐欺案件被警方調查,其在警察局接受詢問時,警方僅委請拉斐爾之仲介阿美協助翻譯,嗣後檢察官偵訊時,亦未確認阿美是否具有通曉以國語傳譯拉菲爾母國語言之通譯能力,恐有侵害拉斐爾受《公政公約》第14條公平審判權利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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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拉斐爾如於偵查階段未能充分瞭解詢問、訊問相關問題之意義下而為有罪陳述,可以在審判中請求由通譯傳譯,並得對於其警詢、偵訊中自白之真實性提出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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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6款規定,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這反映刑事訴訟中公平及武器平等原則的另一方面。這一權利在口頭審理的所有階段均可享有,不僅適用於本國國民,也適用於外國人。【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 號一般性意見第40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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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接續上題)拉斐爾未於一審法院審理時提出爭執,因其偵查及審理均為有罪之陳述,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於上訴期間仍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並要求在上訴審中為其提供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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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1款規定,所有刑事被告有權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報告被控罪名及案由,這是《公政公約》對其在刑事訴訟的最低限度保障。這一保障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包括未被羈押者,但不適用於提出指控前的刑事調查。【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 號一般性意見第31 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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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被告(或犯罪嫌疑者)有言語障礙(如瘖啞人士)或不通曉國語(如外籍人士)以致不能理解程序進行,或無法與檢察官(含偵查輔助機關)、法官溝通時,為使其能享有與一般人相同之正當法律程序,應安排專業通譯人員詳實、精確地翻譯所有程序及內容,以達刑事訴訟為發見真實並顧及程序公平、保障人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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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原則上,如果被告的母語不同於法院的正式語言,但其掌握正式語言的程度足以有效為自己答辯,仍有權免費獲得任何通譯的協助。【提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 號一般性意見第40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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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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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目前司法警察機關建置並列冊通譯人員,檢察機關亦有特約通譯人員,須符合一定資格及接受相關特約通譯教育訓練達一定時數之講習者始得充任,可提供較高品質之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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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接續上題)若於上訴審法院審理時仍未提供通譯傳譯,縱使其遭判決有罪確定,仍可以原審法院判決違背法定程序為由,提出非常上訴後,由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之規定,依照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而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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