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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核心程序入門」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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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v ○ ╳
問: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v ╳
問: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適用政府採購法。v ○ ╳
問:採購法所稱公告金額,係指新臺幣多少元? 10萬元。 500萬元。 1000萬元。v 100萬元。
問: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評審小組之組成人數,下列何者為是? 至少5人。 限於5至17人。 應與工作小組人數相同。v 由機關自行核定。
問: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 ○v ╳
問: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購買遠期外匯。v 購買冷凍食品(肉品)。 公開標售土石。 出租辦公廳舍。
問: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v ╳
問: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v ○ ╳
問: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v ○ ╳
問: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規定? 委員總額7人,其中專家學者3人。 委員總額6人,其中專家學者3人。 委員總額5人,其中專家學者2人。v 委員總額4人,其中專家學者2人。
問: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v ○ ╳
問: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v ○ ╳
問: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所稱採購? 工程之定作。 權利之買受。v 土地之出租。 契約工之僱傭。
問: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v 不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問:廠商對於機關就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採購法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其申訴之門檻金額為?v 無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小額採購以上。
問:下列採購,何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新臺幣3000萬元財物採購之驗收。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議價。v 新臺幣10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查核。
問: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v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不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問: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 ○v ╳
問: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下列處置何者最適法?
不經廠商說明,逕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押標金退還。
逕洽該廠商承諾繳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v 如不擬決標予該廠商,仍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
問: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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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v ╳
問: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適用政府採購法。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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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採購法所稱公告金額,係指新臺幣多少元?
10萬元。
500萬元。
1000萬元。
v 100萬元。
問: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評審小組之組成人數,下列何者為是?
至少5人。
限於5至17人。
應與工作小組人數相同。
v 由機關自行核定。
問: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
○
v ╳
問: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購買遠期外匯。
v 購買冷凍食品(肉品)。
公開標售土石。
出租辦公廳舍。
問: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
v ╳
問: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v ○
╳
問: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v ○
╳
問: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規定?
委員總額7人,其中專家學者3人。
委員總額6人,其中專家學者3人。
委員總額5人,其中專家學者2人。
v 委員總額4人,其中專家學者2人。
問: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
v ○
╳
問: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v ○
╳
問: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所稱採購?
工程之定作。
權利之買受。
v 土地之出租。
契約工之僱傭。
問: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v 不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問:廠商對於機關就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採購法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其申訴之門檻金額為?
v 無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小額採購以上。
問:下列採購,何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新臺幣3000萬元財物採購之驗收。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議價。
v 新臺幣10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查核。
問: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v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不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問: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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