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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不得將送達文書付與下列何者代為簽收?v 利害關係相反之受雇人。 有辨別事理能力但尚未成年之同居人。 經本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問:下列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敍述,何者有誤? 主管機關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附記「如日後無受雇於任何雇主時,則廢止該居留許可」,此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v 智慧財產局核准商標登記,附註「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其專用期間為十年」,此屬「附期限」之處分。 主管機關核准工廠排放廢污水,附註「如經兩次水質抽查檢測不合格,將廢止排放許可」,此屬「附條件」之處分。 受益處分之相對人須為特定作為、不作為義務之附款,此屬「附負擔」之處分。
問: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具持續效力之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發生「新事實」,並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v 發現處分作成前未及調查之「新證據」。但如經斟酌,非屬可受較有利益處分之變更者。 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問:罰鍰處分書單獨對丙君送達,其效力為何?v 有效。 無效。 得補正。 得更正。
問:主管機關發現違規人確非乙君而係甲君,乃決定將已確定之罰鍰處分撤銷。其行使撤銷權之期間,下列何者為正確? 自處分書送達時起 1 年以內。 自處分書送達時起 2 年以內。 自行政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以內。v 自行政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以內。
問:若該鄰、里之疫情未達急迫程度,衛生局強制進入住宅的作法,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明確性原則。v 比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問:該公告事項何時發生送達效力?v 公告日起。 公告日起 10 日。 公告日起 20 日。 公告日起 30 日。
問:主管機關為調查該建案有關日照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發文通知甲君、乙君兩造協同到場查勘,並陳述意見。惟乙君並未居住該處,且 實際住所不明,以致屢次寄送該「通知書」均無法送達。主管機關之下列處置,何者有誤? 主管機關得依甲君之申請,准為對乙君公示送達。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對乙君為公示送達。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甲君、乙君兩造主張之拘束。v 主管機關不得於通知書記載「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 之機會」。
問:甲君取得我國國籍後旅居國外,稅捐機關各類繳款書每年均遭駐外單位以住址無法送達而退回,稅捐機關亦無法查知其確實之國外住所地。下列有關送達之敍述何者有誤? 稅捐機關對甲君定期開徵之稅單,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對甲君開徵稅單之公示送達,應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至於 將文書「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非必備方式。v 日後對甲君開徵稅單之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發生效力。 於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甲君之救濟期間即開始計算。
問:下列何種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因勞資爭議事件主管機關之行政裁決程序。 少年矯正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為之編班、排課行為。v 外國人按國籍法申請歸化,主管機關所為之准駁。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問:按《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因「身分關係」應自行迴避者,不包括下列何者:v 六親等的表姐弟 三親等的姑嫂 已再婚的前配偶 養父母及養子女
問:某人力仲介公司因「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罰鍰。於送達裁處書時,發現該公司營 業處所已人去樓空,大門深鎖;惟公司代表人及其住居所並未變更。此時,行政機關正確之送達方式為何? 以留置送達方式,留置裁處書於該事務所。 以公示送達方式,將裁處書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v 以該公司之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 以寄存送達方式,將裁處書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
問: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v 縣政府因風災受創,災後為添購辦公桌椅,與傢俱業者成立之買賣契約;復為租用辦公廳舍,與出租人成立之租賃契約。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合約。 交通部為辦理車輛安全審驗事宜與汽車修理業者成立之委託契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師資培育公費生之間締結之公費契約。
問:乙君向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陳情,主張該大樓建案,恐有侵害其日照權之虞;並認為核發建造執照之公務員對其態度不佳,存心刁 難,偏袒建商,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乙君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v 乙君不服行政機關之決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10 日內為適當處置。
問:經濟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訂頒《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行政指導。v 行政規則。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問:倘丙君疏未將罰鍰處分書轉交,亦未繳納罰鍰,致救濟期間經過後,乙君始得知裁處罰鍰一事。下列敍述何者有誤?v 乙君向主管機關主張送達不合法,為有理由。 主管機關向乙君之法定代理人送達,此屬補充送達。 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疏未將文書轉交當事人,對已生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問:主管機關於核准建造執照後,發現甲君所提供資料虛偽不實,而原承辦人於核發建造執照時亦未確實查勘,有違前開《建築技術規則》關於日照權規定,應為如何之處置?v 撤銷原處分。 廢止原處分,並給予合理之補償。 維持原處分,要求補正正確資料。 更正原處分。
問:衛生局「公告內容」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觀念通知。 行政指導。v 一般處分。 行政命令。
問: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關於期日、期間之敍述,何者有誤? 因天災或其它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基於法規之申請,如申請人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採「發信主義」,以交寄當日之郵戳為準。 基於法規之申請,如申請人以平信方式寄送者,採「到達主義」,以行政機關收訖當事人之申請為準。v 若法規未規定,而行政機關亦未規定,則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一個月。
問:對於上開規定,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上開第 1 項第 1 款「居留期間」、第 2 款「行為能力」之規定,屬於「事實之認定」。 上開第 1 項第 4 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主管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如有錯誤,並據以核准歸化,則該處分之瑕疵得撤銷,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v 內政部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辦法」屬於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內政部亦得轉委任,由所屬機關移民署訂定之。
問:外國人甲君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歸化處分一經送達,對原處分機關即發生拘束力。 其它行政機關應受此一處分之拘束,此即歸化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歸化處分對訴願管轄機關,不發生構成要件效力。v 歸化處分具執行力。
問:下列人員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稱之「行政委託」?
v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由民間拖吊業者充任交通助理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將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由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
標準檢驗局將檢驗業務及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委由民間機構辦理。
動物主管機關將寵物登記業務,委由民間團體辦理。
問: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不得將送達文書付與下列何者代為簽收?
v 利害關係相反之受雇人。
有辨別事理能力但尚未成年之同居人。
經本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問:下列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敍述,何者有誤?
主管機關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附記「如日後無受雇於任何雇主時,則廢止該居留許可」,此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v 智慧財產局核准商標登記,附註「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其專用期間為十年」,此屬「附期限」之處分。
主管機關核准工廠排放廢污水,附註「如經兩次水質抽查檢測不合格,將廢止排放許可」,此屬「附條件」之處分。
受益處分之相對人須為特定作為、不作為義務之附款,此屬「附負擔」之處分。
問: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具持續效力之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發生「新事實」,並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
v 發現處分作成前未及調查之「新證據」。但如經斟酌,非屬可受較有利益處分之變更者。
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問:罰鍰處分書單獨對丙君送達,其效力為何?
v 有效。
無效。
得補正。
得更正。
問:主管機關發現違規人確非乙君而係甲君,乃決定將已確定之罰鍰處分撤銷。其行使撤銷權之期間,下列何者為正確?
自處分書送達時起 1 年以內。
自處分書送達時起 2 年以內。
自行政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以內。
v 自行政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以內。
問:若該鄰、里之疫情未達急迫程度,衛生局強制進入住宅的作法,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明確性原則。
v 比例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問:該公告事項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v 公告日起。
公告日起 10 日。
公告日起 20 日。
公告日起 30 日。
問:主管機關為調查該建案有關日照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發文通知甲君、乙君兩造協同到場查勘,並陳述意見。惟乙君並未居住該處,且 實際住所不明,以致屢次寄送該「通知書」均無法送達。主管機關之下列處置,何者有誤?
主管機關得依甲君之申請,准為對乙君公示送達。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對乙君為公示送達。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甲君、乙君兩造主張之拘束。
v 主管機關不得於通知書記載「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 之機會」。
問:甲君取得我國國籍後旅居國外,稅捐機關各類繳款書每年均遭駐外單位以住址無法送達而退回,稅捐機關亦無法查知其確實之國外住所地。下列有關送達之敍述何者有誤?
稅捐機關對甲君定期開徵之稅單,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對甲君開徵稅單之公示送達,應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至於 將文書「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非必備方式。
v 日後對甲君開徵稅單之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發生效力。
於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甲君之救濟期間即開始計算。
問:下列何種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因勞資爭議事件主管機關之行政裁決程序。
少年矯正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為之編班、排課行為。
v 外國人按國籍法申請歸化,主管機關所為之准駁。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問:按《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因「身分關係」應自行迴避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v 六親等的表姐弟
三親等的姑嫂
已再婚的前配偶
養父母及養子女
問:某人力仲介公司因「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罰鍰。於送達裁處書時,發現該公司營 業處所已人去樓空,大門深鎖;惟公司代表人及其住居所並未變更。此時,行政機關正確之送達方式為何?
以留置送達方式,留置裁處書於該事務所。
以公示送達方式,將裁處書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
v 以該公司之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
以寄存送達方式,將裁處書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
問: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v 縣政府因風災受創,災後為添購辦公桌椅,與傢俱業者成立之買賣契約;復為租用辦公廳舍,與出租人成立之租賃契約。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合約。
交通部為辦理車輛安全審驗事宜與汽車修理業者成立之委託契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師資培育公費生之間締結之公費契約。
問:乙君向地方政府建築主管機關陳情,主張該大樓建案,恐有侵害其日照權之虞;並認為核發建造執照之公務員對其態度不佳,存心刁 難,偏袒建商,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乙君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v 乙君不服行政機關之決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10 日內為適當處置。
問:經濟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訂頒《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行政指導。
v 行政規則。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問:倘丙君疏未將罰鍰處分書轉交,亦未繳納罰鍰,致救濟期間經過後,乙君始得知裁處罰鍰一事。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v 乙君向主管機關主張送達不合法,為有理由。
主管機關向乙君之法定代理人送達,此屬補充送達。
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疏未將文書轉交當事人,對已生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問:主管機關於核准建造執照後,發現甲君所提供資料虛偽不實,而原承辦人於核發建造執照時亦未確實查勘,有違前開《建築技術規則》關於日照權規定,應為如何之處置?
v 撤銷原處分。
廢止原處分,並給予合理之補償。
維持原處分,要求補正正確資料。
更正原處分。
問:衛生局「公告內容」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觀念通知。
行政指導。
v 一般處分。
行政命令。
問: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關於期日、期間之敍述,何者有誤?
因天災或其它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基於法規之申請,如申請人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採「發信主義」,以交寄當日之郵戳為準。
基於法規之申請,如申請人以平信方式寄送者,採「到達主義」,以行政機關收訖當事人之申請為準。
v 若法規未規定,而行政機關亦未規定,則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一個月。
問:對於上開規定,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上開第 1 項第 1 款「居留期間」、第 2 款「行為能力」之規定,屬於「事實之認定」。
上開第 1 項第 4 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主管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如有錯誤,並據以核准歸化,則該處分之瑕疵得撤銷,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
v 內政部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辦法」屬於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內政部亦得轉委任,由所屬機關移民署訂定之。
問:外國人甲君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歸化處分一經送達,對原處分機關即發生拘束力。
其它行政機關應受此一處分之拘束,此即歸化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歸化處分對訴願管轄機關,不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v 歸化處分具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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