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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概要」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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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運用公私部門協力(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政府與民間透過契約合作模式實現國家基礎建設,全球已有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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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問:何者非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目的?
(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2)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3)加速社會經濟發展
v (4)增加政府財政收益。
問:促參案興建或營運不善,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之處理,何者為非?
v (1)與民間機構終止契約並完成結算後,融資機構可逕予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繼續辦理興建或營運
(2)缺失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一部或全部,並得同意融資機構於一定期限暫時接管該公共建設
(3)中止後,持續相當期間仍未改善者,終止投資契約
(4)要求民間機構定期改善。
問: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營運之公共建設,依其他法令優惠部分,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由各該法律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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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主辦機關應視公共建設性質,訂定合理議約期限,其期限,何者正確?
(1)應於1年內完成簽約。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並以1次為限
v (2)議約期限為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2倍,且以6個月為限。
(3)簽約期限為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1個月為原則,不得展延 。
(4) 以上皆非。
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未規定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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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促參案件應在公告前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公聽會,公聽會意見如不採納,應在可行性評估報告具體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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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應先確認是否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之公共建設類別,及第8條之民間參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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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者非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主辦機關?
(1)國防部
v (2) 彰化市公所
(3) 臺南市政府
(4) 以上皆非。
問: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何者為非?
(1)同性質設施,依所在區位及公共建設目的不同,可能為不同公共建設類別
(2)各款公共建設定義,依其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22條規定
(3)應注意該公共建設中央法令主管機關,有無限制民間參與範圍
v (4)性質重要或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即可由主辦機關自行認定為重大公共建設。
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明訂主辦機關是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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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促參案件係民間機構使用公有土地或設施來經營,因此主辦機關一定要收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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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關於民間機構之敘述,何者正確?
(1)係指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促參案件之申請人
v (2)不得為分公司
(3) 得為政府持股未達50%之公司或私法人
(4)以上皆非。
問:何者非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
(1)衛生醫療設施
(2)公園綠地設施
(3)政府廳舍設施
v (4)寬頻網路設施。
問: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屬於哪一種民間參與方式?
v (1)BOT
(2) ROT
(3) OT
(4) BOO。
問:促參案附屬事業所需用地亦為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用地,故民間機構經營之附屬事業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融資及租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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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者正確?
v (1)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
(2)民間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得計入公共建設整體財務收入
(3)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須以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為唯一目的
(4)附屬事業指附屬於公共建設之必要營運設施。
問:有關可行性評估,何者為非?
(1)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
(2)應以民間參與角度,審慎評估民間投資可行性
v (3)可行性評估報告應於公告前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10日
(4)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
問: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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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別促參案件是否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應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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