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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職場上的常見勞基法爭議」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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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下何種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類型? 兩週變形 四週變形V 六週變形 八週變形
問:以下何種工作性質可以簽訂定期契約?V 臨時性V 短期性V 季節性 常態性
問:如果雇主直接在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規定不准加班,就一定不用給付加班費。
○
v ╳
問:如果勞工工作年資在94年7月1日以後,資遣費計算應該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由雇主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v ○
╳
問:雇主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後,可安排勞工一日正常工時最多十二小時。
○
v ╳
問:如果雇主未依法備置出勤紀錄,勞工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
v ○
╳
問:下列哪些紀念日及節日勞工可放假一日?
情人節
v 端午節
v 中秋節
行憲紀念日
問: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
v ╳
問:如果勞動契約中已經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就算是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提早離職,雇主也可以向勞工請求違約金。
○
v ╳
問: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v ○
╳
問: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v ○
╳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短期性工作是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v ○
╳
問:如果某勞工月薪36,000元,與雇主約定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則於週六休息日工作第9小時的加班費應為多少?
300元
350元
v 400元
沒有加班費
問: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對於繼續工作三月以上勞工,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v ○
╳
問:就業保險法所稱的非自願離職,包括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的情形。
v ○
╳
問:無論是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內容有所變更,或是工作地點有所變更,都屬於調動之範圍。
v ○
╳
問:雇主可以不顧勞工的意願,要求勞工對特定機構捐贈。
○
v ╳
問:組織上從屬性,是指勞工已納入雇主的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v ○
╳
問: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中的不當動機及目的,也包括不得因為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進行調動
v ○
╳
問: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對於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之勞工,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v ○
╳
問:就業保險法所稱的非自願離職,包括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非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
○
v ╳
問:如果雇主未依動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v ○
╳
問:勞工因工作所得之報酬,若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二項要件時,依法即應認定為工資。
v ○
╳
問: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有十日特別休假。
v ○
╳
問:以下何者不是判斷從屬性的方式?
有無指揮監督
有無可替代性
有無受工作規則拘束
v 是否為按件計酬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v ○
╳
問:雇主實施變形工時,必須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
v ○
╳
問:如果某勞工月薪36,000元,與雇主約定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則於週六休息日工作第1小時的加班費應為多少?
150元
v 200元
250元
沒有加班費
問:如果某勞工月薪36,000元,與雇主約定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則於週六休息日工作第3小時的加班費應為多少?
150元
200元
v 250元
沒有加班費
問: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三年。
○
v ╳
問:雇主可以因為法定工時的修正,作為工資減少的事由。
○
v ╳
問: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有七日特別休假。
v ○
╳
問:雇主可以不顧勞工的意願,直接扣除勞工的薪資進行捐贈,只要有開立捐款收據或證明就合法。
○
v ╳
問:如果勞工工作年資在94年7月1日以前,資遣費計算應該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由雇主發給幾個月之平均工資?
0.5個月
v 1個月
1.5個月
2個月
問: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必須工作滿一定期限,提前離職者要賠償違約金的規定一定有效。
○
v ╳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特定性工作是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如果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v ○
╳
問:製作出勤紀錄並妥善保管是勞工的責任。
○
v ╳
問: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記載不利勞工就業之事項。
v ○
╳
問:若是雇主徵得勞工個別同意加班,卻未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算有給付加班費,但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依法可處2萬到100萬之罰鍰。
v ○
╳
問:是否為繼續性工作,應以勞動契約訂立當時之情形進行判斷。
v ○
╳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了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還要符合下列哪些原則?
v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v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v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v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問:下列哪些紀念日及節日勞工可放假一日?
v 民族掃墓節
v 勞動節
v 端午節
植樹節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下列哪些事項?
v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v 工資之議定與調整
v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
v 福利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之1條規定,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以下哪些條件?
v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
v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合理補償
v 綜合考量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v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未逾合理範圍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v ○
╳
問: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v ○
╳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以下何者是雇主得預告勞工勞動契約之事由?
v 歇業或轉讓
v 虧損或業務緊縮
v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v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問: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v ○
╳
問: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二年。
○
v ╳
問:如果某勞工月薪36,000元,與雇主約定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則於週一工作第11小時的加班費應為多少?
150元
200元
v 250元
沒有加班費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以下何者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v 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虧損或業務緊縮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v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須要取得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
v ○
╳
問:雇主可以依據營運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適用變形工時。
○
v ╳
問:試用期間之勞工也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v ○
╳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臨時性工作是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v ○
╳
問: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有十四日特別休假。
v ○
╳
問:所謂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v ○
╳
問:以下何者是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解決勞資爭議的方式?
v 調解
v 仲裁
v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v 爭議行為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1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何者?
v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v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v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v 實際發給之金額
問:人格從屬性是指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v ○
╳
問: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v ○
╳
問: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v ○
╳
問: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經常性之給與。
v ○
╳
問: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有十五日特別休假。
v ○
╳
問: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v ╳
問:如果工作內容具有繼續性,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
v ○
╳
問:如果某勞工月薪36,000元,與雇主約定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則於國定假日工作8小時的加班費應為多少?
v 1200元
2400元
3600元
沒有加班費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以下何者是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v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
v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雇主歇業或轉讓
問:雇主可以因出勤記錄涉及個人隱私或是營業秘密,不提供予勞工。
○
v ╳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39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勞工原則上均應休假,且當日工資由雇主照給。
v ○
╳
問:當事人間成立何種契約,只會以契約名稱進行判斷
○
v ╳
問:如果雇主未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由企業工會推派勞方代表或是依法舉辦勞方代表選舉,就算有召開會議並在該會議中作成決議實施變形工時,也難謂合法,無法拘束反對之勞工。
v ○
╳
問:雇主可以依據營運需要,自行排定勞工應於何時特別休假。
○
v ╳
問:下列哪些紀念日及節日勞工可放假一日?
v 農曆除夕
v 和平紀念日
青年節
v 勞動節
問:以下何者可以作為勞動條件的證明方式?
v 勞動契約
v 工作規則
v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的紀錄
v 電子郵件
問: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即可,也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
v ╳
問:如果是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就不可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
○
v ╳
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以下何者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v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虧損或業務緊縮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歇業或轉讓
問:如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只要有提供交通費用就合法。
○
v ╳
問: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對於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勞工,應於十日前預告。
v ○
╳
問: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v ○
╳
問:如果勞工未按實際出勤時間打卡,可能造成的影響有?
v 加班費的計算
v 資遣費基數的計算
v 勞工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撥的級距
v 無法證明通勤期間職災
問:以下何種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類型?
兩週變形
四週變形
V 六週變形
八週變形
問:以下何種工作性質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V 臨時性
V 短期性
V 季節性
常態性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