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E學中心,測驗,器官捐贈移植相關法規與器官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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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規定,【活體腎臟】捐贈者年齡亦下修至18歲 ?
○
v ╳
問:依據各器官分配原則內容規定,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待移植者在等候各項器官時,會有優先權(各器官排序之優先條件不同) ?
v ○
╳
問:依據心臟分配原則內容規定,捐贈者下列檢查項目為陽性時,無法捐贈心臟 ?
B型肝炎病毒。
C型肝炎病毒。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v 以上三項皆可以捐贈。
問:有關各器官分配原則絕對因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血型B型的捐贈者不能捐贈眼角膜給血型O型的待移植者。
v C型肝炎Anti-HCV(+)之腎臟,可以分配予C型肝炎Anti-HCV(+)且尚未治癒之待移植者。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HIV+)之眼角膜可以捐贈。
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HBsAg (+)之肝臟,可以分配予B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HBsAg (-)之待移植者。
問:有關國人境外移植之通報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接受境外移植之病人及接受病人返國後續治療之醫院如未依法完成通報者,健保署將核扣抗排斥藥物費用。
經查未依法完成通報,又於6個月內未完成者,由當地衛生局進行查處。
當地衛生局可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1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v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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