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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民法官選任應避免選任以下之人擔任?V 偏見V 歧視V 差別待遇V 不當行為
問:國民法官之解任事由是?
v 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
v 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v 未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v 未依法規定宣誓
問:當國民法官違反何項義務時,需解任?
評議義務
宣誓義務
v 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洩密
到庭義務
問:臺灣國民法官的參與者與法官有雙向交流及可以詢問被告或證人。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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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為十八歲。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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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當國民法官是需要經過國家考試才能進到法院。
○
v ╳
問:國民法官的權利與保護,何者為非?
v 不給薪
給與公假
個資保護
禁止接觸、刺探
問:當國民法官在法庭中不遵守法庭秩序時,必須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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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當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討論時,籍由多元價值的刺激感動,可以讓審判效益極大化。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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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三讀通過,正式施行於112年1月1日。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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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民法官選任應避免選任以下之人擔任?
v 偏見
v 歧視
v 差別待遇
v 不當行為
問:臺灣的國民法官法中,有限制新住民是否能當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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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問:國民法官法第43條說明,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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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臺灣國民法官參與者的法庭席位是跟美國相同,獨立一區,坐在法官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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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問:當民眾被抽中國民法官時,法院會在選任期日30天以前寄通知書及意願調查表給民眾。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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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實施國民法官,讓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對國內司法制度可產生哪些益處?
增加人民對司法信任度
審判更加公開透明
人民可更瞭解審判程序與內容
v 以上皆是
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共幾人?
13人
v 15人
17人
19人
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是要計入贈與總額。
○
v ╳
問:在法庭國民法官之職權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之2/3多數決。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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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當事人對國民法官行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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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臺灣的國民法官制度是採納多項典型陪審制,那一個不對?
v 遴選任期制
當事人進行
卷證不併送
證據開示制度
問:國民法官選任應避免選任以下之人擔任?
V 偏見
V 歧視
V 差別待遇
V 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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