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處理教師不適任案件不可不知的雷,幫助學習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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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變更下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或退請重為審議時,應於會議紀錄載明下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決議未合法令、顯有不當之處,或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另作決議之具體變更理由。v ○ ╳
問: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或第18條第1項審議教師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下列何者非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 該違失行為所涵攝之具體法規為何。 該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 如何審酌案件情節,而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或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v 其情節是否以資遣為宜。
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教師有性騷擾行為屬實,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解聘且3年不得聘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認無解聘且3年不得聘任之必要,得決議改依教師法第18條規定予以終局停聘3年。 ○v ╳
問:下列何者非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暫時予以停聘時應考量之因素?v 當事教師所涉刑事案件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 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 調查程序必要。 個案資訊是否具體(有成案可能性)。
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教師終局停聘期間遇聘約期限屆滿,學校應予續聘。v 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續聘(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2年)。 教師解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教師自行離職,學校仍應繼續完成解聘程序。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情形,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問: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不得聘任或停聘期間時,下列何者非屬考量範圍? 犯後態度。 行為次數。 被害者數量。v 教學表現。
問: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為不續聘案依據者,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明確記載認定情節重大之具體事實與理由,並應就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4要件予以審查。v ○ ╳ 問:依教師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議暫時予以停聘為通過,嗣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之必要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v ○ ╳
問: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四章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當事教師陳述意見。v ○ ╳
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已作成應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教師且2年不得聘任之處置建議,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以投票方式決定是否通過上開處置建議,無須再論明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之理由。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解聘案件,得考量當事教師於會前已提出書面意見,而拒絕其出席陳述意見。v 學校得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則規定,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屬實,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予以解聘,得免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逕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暫時予以停聘案件,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問: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變更下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或退請重為審議時,應於會議紀錄載明下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決議未合法令、顯有不當之處,或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另作決議之具體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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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或第18條第1項審議教師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下列何者非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
該違失行為所涵攝之具體法規為何。
該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
如何審酌案件情節,而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或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
v 其情節是否以資遣為宜。
問: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教師有性騷擾行為屬實,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解聘且3年不得聘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認無解聘且3年不得聘任之必要,得決議改依教師法第18條規定予以終局停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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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下列何者非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暫時予以停聘時應考量之因素?
v 當事教師所涉刑事案件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
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
調查程序必要。
個案資訊是否具體(有成案可能性)。
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教師終局停聘期間遇聘約期限屆滿,學校應予續聘。
v 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續聘(續聘第1次為1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2年)。
教師解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教師自行離職,學校仍應繼續完成解聘程序。
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情形,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問: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不得聘任或停聘期間時,下列何者非屬考量範圍?
犯後態度。
行為次數。
被害者數量。
v 教學表現。
問: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為不續聘案依據者,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明確記載認定情節重大之具體事實與理由,並應就公益性、必要性、符合比例原則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4要件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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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依教師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議暫時予以停聘為通過,嗣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之必要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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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四章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當事教師陳述意見。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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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已作成應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教師且2年不得聘任之處置建議,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以投票方式決定是否通過上開處置建議,無須再論明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之理由。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解聘案件,得考量當事教師於會前已提出書面意見,而拒絕其出席陳述意見。
v 學校得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章則規定,教師涉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屬實,應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予以解聘,得免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逕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暫時予以停聘案件,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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