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運動部專任運動教練線上課程_性別友善由我做起,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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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性侵害事件只會發生在四周昏暗、人煙稀少的地方。 ○v ╳ 問:面目可憎、行為舉止怪異或社會階級較低、心理不正常的男人,才會性侵害他人。 ○v ╳
問:在任何的時間,不論白天、深夜;或任何地點,如:家裏、學校、公園或樓梯間等,都可能發生性侵害。v ○ ╳ 問:「霸凌」(bully)是指學生間欺凌與壓迫的校園暴力。其中「性霸凌」指以身體、性別、性別特質、性取向或性徵為題材,而加以譏笑、嘲諷、評論或侵犯。例如:開性器官的玩笑、傳遞具有性意味的紙條或謠言、「刷卡」、「捉鳥」、「脫褲子」、「阿魯巴」等涉及性器官的活動。v ○ ╳
問:阿清班上的男同學之間常常喜歡玩「阿魯巴」的遊戲,這天阿清被阿忠、阿強和阿盛一群人阿魯巴,事後感到自身的身體自主權極度不受尊重,從輔導室的資料中他得知「阿魯巴」屬於校園性別事件,請問阿清可以向學校那個單位提出申請調查?v 學生事務處 輔導室 教務處 健康中心。 問:教練之間因兩情相悅,後來演變為上班時間的性騷擾事件,是屬於私人的事件,學校跟同事不必介入處理。 ○v ╳
問:性侵害犯罪中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不可以問有關受害人除此案件之外的性經驗證據,除非法官覺得對案情有幫助。v ○ ╳
問:教練阿聖藉著加強培訓之名義,對學生小美上下其手,並以參賽資格來威脅小美不可將此事告知他人,小美為了參加比賽,委曲求全。這樣的事件就是性騷擾事件。v ○ ╳ 問:每個人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v 以上皆是。
問:已滿十八歲的小強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小美,兩情相悅並發生性關係,小強的行為一樣視為強制性交,會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v ○ ╳ 問: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至少四小時。v ○ ╳
問:男女朋友間有接吻與擁抱的行為後,並不代表就願意與對方發生性關係。v ○ ╳ 問:學生畢業後才向校方提出申請調查 (例如:學生在校時發生的事件,但畢業後才提出申請調查),學校是否還能受理? 不一定受理,端視個案情形 學生已畢業,學校不再受理 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調查,但必須要在畢業五年內提出v 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調查,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
問:若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是其他學校所聘僱之教練,學校是否受理?應受理 原則上不受理 有條件受理v 應協助處理。 問:教練阿傑常約未滿18歲的學生阿竹和阿亮聚會聊天,並提供A片一起觀賞,之後邀請他們也一起拍攝相互猥褻之影片,請問教練阿傑的行為會違反哪個法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法v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心理衛生教育法。
問:我們應該要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性自主權。v ○ ╳ 問:小青和小風參加比賽時認識,小風對小青頗有好感,但小青明白拒絕小風的追求,小風為了讓小青感動,於是每天發E-mail或簡訊向小青表達關心及愛意,甚至每天到小青訓練的地方等候她訓練結束,已影響到小青的生活作息。以上情形也算是性騷擾。v ○ ╳
問:快滿16歲的小順與教練小華約會見面,小華長相斯文、多才多金,又是自己認識的教練,小順可以很安心的與他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v ╳ 問:在教練培訓時某些開玩笑的言語或肢體行為,雖然與性沒有太多關連,但卻會對某一性別成員具有敵意或威脅,則已經構成性騷擾。v ○ ╳
問:班上同學在背後一再說我和隔壁同學發生性關係,就是性騷擾。v ○ ╳
問:隨著性別平等教育的影響,社會風氣逐漸開放,在愛情的追逐中,不再拘泥於「男主動、女被動」的僵化形式,只要有喜歡的對象,不論性別為何都可以選擇追求或被追求。v ○ ╳
問:性侵害事件只會發生在四周昏暗、人煙稀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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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面目可憎、行為舉止怪異或社會階級較低、心理不正常的男人,才會性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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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任何的時間,不論白天、深夜;或任何地點,如:家裏、學校、公園或樓梯間等,都可能發生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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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霸凌」(bully)是指學生間欺凌與壓迫的校園暴力。其中「性霸凌」指以身體、性別、性別特質、性取向或性徵為題材,而加以譏笑、嘲諷、評論或侵犯。例如:開性器官的玩笑、傳遞具有性意味的紙條或謠言、「刷卡」、「捉鳥」、「脫褲子」、「阿魯巴」等涉及性器官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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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阿清班上的男同學之間常常喜歡玩「阿魯巴」的遊戲,這天阿清被阿忠、阿強和阿盛一群人阿魯巴,事後感到自身的身體自主權極度不受尊重,從輔導室的資料中他得知「阿魯巴」屬於校園性別事件,請問阿清可以向學校那個單位提出申請調查?
v 學生事務處
輔導室
教務處
健康中心。
問:教練之間因兩情相悅,後來演變為上班時間的性騷擾事件,是屬於私人的事件,學校跟同事不必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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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性侵害犯罪中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不可以問有關受害人除此案件之外的性經驗證據,除非法官覺得對案情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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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教練阿聖藉著加強培訓之名義,對學生小美上下其手,並以參賽資格來威脅小美不可將此事告知他人,小美為了參加比賽,委曲求全。這樣的事件就是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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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每個人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v 以上皆是。
問:已滿十八歲的小強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小美,兩情相悅並發生性關係,小強的行為一樣視為強制性交,會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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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至少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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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男女朋友間有接吻與擁抱的行為後,並不代表就願意與對方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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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學生畢業後才向校方提出申請調查 (例如:學生在校時發生的事件,但畢業後才提出申請調查),學校是否還能受理?
不一定受理,端視個案情形
學生已畢業,學校不再受理
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調查,但必須要在畢業五年內提出
v 不論申請人畢業與否,只要事發當時,雙方皆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對象,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調查,沒有申請調查時間之限制。
問:若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是其他學校所聘僱之教練,學校是否受理?
應受理
原則上不受理
有條件受理
v 應協助處理。
問:教練阿傑常約未滿18歲的學生阿竹和阿亮聚會聊天,並提供A片一起觀賞,之後邀請他們也一起拍攝相互猥褻之影片,請問教練阿傑的行為會違反哪個法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法
v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心理衛生教育法。
問:我們應該要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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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青和小風參加比賽時認識,小風對小青頗有好感,但小青明白拒絕小風的追求,小風為了讓小青感動,於是每天發E-mail或簡訊向小青表達關心及愛意,甚至每天到小青訓練的地方等候她訓練結束,已影響到小青的生活作息。以上情形也算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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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快滿16歲的小順與教練小華約會見面,小華長相斯文、多才多金,又是自己認識的教練,小順可以很安心的與他交往並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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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教練培訓時某些開玩笑的言語或肢體行為,雖然與性沒有太多關連,但卻會對某一性別成員具有敵意或威脅,則已經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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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班上同學在背後一再說我和隔壁同學發生性關係,就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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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隨著性別平等教育的影響,社會風氣逐漸開放,在愛情的追逐中,不再拘泥於「男主動、女被動」的僵化形式,只要有喜歡的對象,不論性別為何都可以選擇追求或被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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