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測驗解答:《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之權利,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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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v ○ ╳
問:我國2019年5月17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為亞洲首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該施行法第20條在2023年6月19日修正前之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卻未准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相較於《民法》婚姻規定,異性配偶結婚後可共同收養第三人之子女,在法律規範上已形成落差。【提示】2023年6月19日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以下略)v ○ ╳
問: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在職場(包括校園)若涉有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之歧視,主管機關可依法懲處。實務上雖然多數雇主對多元性別者及相關法令認知不足,仍應以提升經濟成長為優先考量,所以不必針對多元性別者研擬合適之就業方案等,亦無庸建構友善工作環境。【提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肆、人權議題(三、平等不歧視(七)LGBTI之平等與不歧視)。 ○v ╳
問:《經社文公約》第2條第2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因種族、膚色、性別……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其他身分」包括性傾向,締約國應確保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例如跨性別者、性別重置者或雙重性徵者的人權往往遭受侵犯,如在學校或工作場所被騷擾。【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2段意旨。v ○ ╳
問:2023年6月9日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故本案例家豪及志祥可準用《民法》共同收養未成年子女之規定,故其如欲共同收養未成年子女,可再至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詢問共同收養未成年子女之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v ○ ╳
問:目前性別變更之認定要件係依據內政部2008 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規範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性別變更者需檢附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前揭要件非以法律明定,且要求變更性別需切除性器官,未能充分保障跨性別者及雙性人之性別人權。【提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肆、人權議題(三、平等不歧...(以下略)v ○ ╳
問: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因為其家庭狀況不能享有《經社文公約》保護的某項權利,或只有在配偶同意或親屬認可或擔保之下才能享受這種權利,這也構成了歧視。《經社文公約》第2條第2項所承認的「其他身分」包括性傾向,締約國應確保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1段、第32段意旨。v ○ ╳
問:「平等機會」的用語要求在僱用、升遷和解僱時?得歧視。這點對於?性以及下?身分勞工十分重要:身心障礙者,屬於某些特定種族、民族或其他少?族群者,?同性?、男同性?、雙性?、跨性別者和雙重性徵者,??人和原住民者等,故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應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31段意旨。v ○ ╳
問: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v ○ ╳
問:行政院「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研究案(2023年5月24日),顯示多元性別者常被歧視的場景為工作場所,曾在工作中遭遇歧視的受訪者人數,僅次於來自原生家庭的歧視,由此顯示一個人的性傾向會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v ○ ╳
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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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國2019年5月17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為亞洲首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該施行法第20條在2023年6月19日修正前之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卻未准許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相較於《民法》婚姻規定,異性配偶結婚後可共同收養第三人之子女,在法律規範上已形成落差。【提示】2023年6月19日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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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在職場(包括校園)若涉有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之歧視,主管機關可依法懲處。實務上雖然多數雇主對多元性別者及相關法令認知不足,仍應以提升經濟成長為優先考量,所以不必針對多元性別者研擬合適之就業方案等,亦無庸建構友善工作環境。【提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肆、人權議題(三、平等不歧視(七)LGBTI之平等與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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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經社文公約》第2條第2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因種族、膚色、性別……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其他身分」包括性傾向,締約國應確保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例如跨性別者、性別重置者或雙重性徵者的人權往往遭受侵犯,如在學校或工作場所被騷擾。【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2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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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23年6月9日修正《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故本案例家豪及志祥可準用《民法》共同收養未成年子女之規定,故其如欲共同收養未成年子女,可再至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詢問共同收養未成年子女之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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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目前性別變更之認定要件係依據內政部2008 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規範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性別變更者需檢附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前揭要件非以法律明定,且要求變更性別需切除性器官,未能充分保障跨性別者及雙性人之性別人權。【提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2-2024)肆、人權議題(三、平等不歧...(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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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因為其家庭狀況不能享有《經社文公約》保護的某項權利,或只有在配偶同意或親屬認可或擔保之下才能享受這種權利,這也構成了歧視。《經社文公約》第2條第2項所承認的「其他身分」包括性傾向,締約國應確保一個人的性傾向不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31段、第32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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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平等機會」的用語要求在僱用、升遷和解僱時?得歧視。這點對於?性以及下?身分勞工十分重要:身心障礙者,屬於某些特定種族、民族或其他少?族群者,?同性?、男同性?、雙性?、跨性別者和雙重性徵者,??人和原住民者等,故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應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提示】經社文委員會第23號一般性意見第31段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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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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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行政院「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研究案(2023年5月24日),顯示多元性別者常被歧視的場景為工作場所,曾在工作中遭遇歧視的受訪者人數,僅次於來自原生家庭的歧視,由此顯示一個人的性傾向會成為實現《經社文公約》權利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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