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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v ○ ╳ 問:某法人接受補助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臺中市政府補助30萬元,內政部補助70萬元,且由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廠商就此採購案申訴時,應向下列何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v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上皆非 問:採購調解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v 4個月 3個月 2個月 6個月 問:廠商請求機關展延工期,調解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廠商於第1次調解期日前來文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0元v 5萬元 9萬5千元 10萬元 問:廠商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v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問: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何者為正確?v 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應暫停 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時,機關不得拒絕 問: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性質 視同訴願決定v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視同法院判決 問:下列何者非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 當事人不適格 已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v 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 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問: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 ○v ╳ 問:提起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後,即不得撤回 ○v ╳ 問: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v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問:機關辦理新臺幣80萬元之工程採購,與廠商就驗收事宜發生爭議,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v ╳ 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多少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v 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 問: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不適用廠商與機關何種爭議(下列何者為非)v 招標、審標、決標 履約 驗收 保固 問:高雄市某漁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採購金額為150萬元,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可向下列那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v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上皆非 問: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v 不受理 駁回 視同未提出申請 請其撤回 問: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 視同確定判決v 視同訴願決定 視同仲裁判斷 視同調解成立書 問: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0元 5萬元v 9萬5,000元 10萬元 問: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v ○ ╳ 問:廠商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審議判斷,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向行政院申請覆審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覆審 向監察院陳情v 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v ╳ 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 ○v ╳ 問: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v ○ ╳ 問:對於政府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v 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問:廠商與機關之間因工程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訴訟 仲裁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v 以上皆是 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調解事件進行程序審查時,如發現該調解案件為共同投標但未共同具名申請調解,應 不予受理 駁回v 命其補正 退件 問:採購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v 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所失利益 押標金 另行訴訟之費用 問: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申訴 仲裁v 調解 訴訟 問: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v ╳ 問: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v ╳ 問: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v 調解,以公開為原則 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問: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v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不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問:公共工程因爭議進入調解階段時,提出書面調解方案為何者之職權 機關v 採購申訴委員會 廠商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問: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v 招標、審標、決標 履約 驗收 保固
問: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v ○
╳
問:某法人接受補助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臺中市政府補助30萬元,內政部補助70萬元,且由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廠商就此採購案申訴時,應向下列何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v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上皆非
問:採購調解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v 4個月
3個月
2個月
6個月
問:廠商請求機關展延工期,調解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廠商於第1次調解期日前來文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0元
v 5萬元
9萬5千元
10萬元
問:廠商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v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問: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何者為正確?
v 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應暫停
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時,機關不得拒絕
問: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性質
視同訴願決定
v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視同法院判決
問:下列何者非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
當事人不適格
已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
v 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
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問: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
○
v ╳
問:提起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後,即不得撤回
○
v ╳
問: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
v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問:機關辦理新臺幣80萬元之工程採購,與廠商就驗收事宜發生爭議,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v ╳
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多少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v 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
問: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不適用廠商與機關何種爭議(下列何者為非)
v 招標、審標、決標
履約
驗收
保固
問:高雄市某漁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採購金額為150萬元,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可向下列那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v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上皆非
問: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v 不受理
駁回
視同未提出申請
請其撤回
問: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
視同確定判決
v 視同訴願決定
視同仲裁判斷
視同調解成立書
問: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0元
5萬元
v 9萬5,000元
10萬元
問: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
v ○
╳
問:廠商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審議判斷,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向行政院申請覆審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覆審
向監察院陳情
v 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v ╳
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
○
v ╳
問: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v ○
╳
問:對於政府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v 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問:廠商與機關之間因工程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訴訟
仲裁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v 以上皆是
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調解事件進行程序審查時,如發現該調解案件為共同投標但未共同具名申請調解,應
不予受理
駁回
v 命其補正
退件
問:採購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
v 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所失利益
押標金
另行訴訟之費用
問: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申訴
仲裁
v 調解
訴訟
問: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v ╳
問: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
v ╳
問: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v 調解,以公開為原則
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問: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v 公告金額以上
查核金額以上
不論金額大小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問:公共工程因爭議進入調解階段時,提出書面調解方案為何者之職權
機關
v 採購申訴委員會
廠商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問: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v 招標、審標、決標
履約
驗收
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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