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與實務--訴願法」[解答]@e等公務園+e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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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下列哪一個情況可向政府單位提出訴願?
v   政府機關遲遲不發給小袁建築執照
    大明欠小芳十萬元,三年來避不見面
v   國雄的車停在黃線上被拖吊
v   阿俊被核定需繳交的稅額過高
   
問: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依訴願法第33條的規定,何者符合?
v   律師
v   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v   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訴願人的未成年子女
   
問:小芳申請營業登記證久久沒下來,小芳提起訴願,卻因為訴願書不齊全而被駁回,此種訴願決定應為何者?
v   訴願不受理
    訴願駁回中的訴願無理由
    訴願駁回中的情況決定
    原處分撤銷
   
問:小袁家的頂樓建物,被台北縣政府所屬某機關處分為違建,小袁不服要求訴願,請問他應該找哪個單位提出訴願?
    台北縣政府所屬某機關
v   台北縣政府
    行政院營建署
    行政院
   
問:人民提起訴願必須有某些前提,何者符合?
v   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處分
v   需為行政機關具體的個案
v   個案跟國家之間是公法的關係
    個案跟國家之間是私法的關係
   
問:關於訴願為機關自我省察的機制說明,下列何者符合?
v   原處分機關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v   若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v   如不依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應於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送交訴願管轄機關
    處分機關之上級管轄機關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問:以下相關說明,何者有誤?
    訴願管轄機關,為糾正原處分機關的違法不當,所以它採行職權進行主義
v   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說是否來進行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勘驗、鑑定等程序
v   民事法院審判時,法院對於證據的調查,事實的認定採職權進行主義
v   因此證據之調查、檢驗、勘驗、鑑定等視訴願者是否有主動要求才決定
   
問:依訴願法第97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再審的原因,何者符合?
v   發現一個之前未參考到的新證物
v   相關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訴願委員成員更換異動
v   適用法規應為建築法,卻採行區域計畫法
   
問:提起訴願應遵守的時限,根據訴願法,我國採取何種主義?
    了解主義
    表達主義
    發信主義
v   到達主義
   
問:住汐止的小袁應於96年8月15日前提出訴願,但由於8月13日至8月17日汐止因颱風發生而交通阻斷致延誤訴願期間,小袁是否可以提出延期的要求?
    不可以,訴願需在30天內提出
v   可以,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回復原狀
    可以,在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皆可提出
    不可以,天災並不適用於回復原狀的申請原因
   
問:訴願機制對政府機關的好處,何者為非?
v   增加行政訴訟
v   保障公職權利
v   職務權責增加
    機關之自我省察
   
問:訴願的審理方式和法院的裁判最大的不同點,何者有誤?
v   法院的裁判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v   法院的裁判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為例外
v   訴願審理方式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問:提起訴願,原則上應如何計算才正確?
v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自行政處分通知,或公告開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一年之內為之
    自行政處分通知,或公告開始之次日起,一年之內為之
   
問:訴願決定的做出,以下的相關說明,何者正確?
    根據訴願法規定,需在二個月內作出決定
v   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一次
v   延長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v   要在五個月內作出決定
   
問:關於訴願的本質和功能,何者說法正確?
v   保障人民權益
v   機關自我省察
    企業之行政監督
v   替代(行政)訴訟
   
問:依訴願法的規定,下列哪些單位可以提出訴願?
v   麻豆鎮農會
v   台電公司
    監察院
v   文教基金會
   
問:小芳於96年9月10日收到政府機關的處分通知,通知上並未註明小芳何時可提出訴願救濟的時間,如此小芳何時前提出的訴願為有效?
    民國96年9月17日
    民國96年10月9日
v   民國97年9月10日
    民國 97年10月9日
   
問:亂丟垃圾產生爭議的案件,若是沒有採行訴願制度而直接上法院,法院將增加許多工作量,這是指訴願的哪一個特色與優點?
    保障人民權益
    機關自我省察
    企業之行政監督
v   替代(行政)訴訟
   
問:以下關於行政爭訟的意義,何者敘述正確?
    行使權利者為人民
v   爭訟對象為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的措置
v   依據私權規範所為的措置,認為損害自身權益
v   請求權責機關或法院依法給予裁決,以保障其權益
   
問: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說明,何者正確?
v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v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具有法制專長
    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擔任
v   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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