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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於奧爾胡斯公約提到參與資訊之通知,不包含以下何項原則? 充分(adequate) 及時(timely)v 倡導(initiative) 有效(effective) 問:關於我國聽證程序之進行,利害關係人可在計畫書公開後提出異議,此利害關係人不限於法律上的利益。v ○ ╳ 問:在奧爾胡斯公約的精神中,參與主體包含公眾與受影響之公眾,但不包含NGO。 ○v ╳ 問: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v ○ ╳ 問:關於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2013年6月修法說明,下列何者正確?v 於總則中增訂明定行政機關應及早進行公眾參與(fr?he ?ffentlichkeitsbeteiligung)。v 有助於申請人於開發行為形成的階段,即可知悉嗣後可能遇見的衝突,提早與公眾進行實質的意見交換,並進行計畫之修正。 提高開發行為在「結果上之接受性」。v 注重正當程序權。 問: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v ○ ╳ 問:下列何者不是釋字第709號解釋揭示之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v 利害關係人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行政機關應依聽證紀錄,作成核定。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問:聽證終結後,機關應依聽證發言內容做成決定,不得再為聽證。 ○v ╳ 問:下列何者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之情形?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前,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應舉行聽證者。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v 行政機關委託公權力給民間團體前。 問:我國行政程序法54條的聽證就是用於解決多數人利益衝突的情形。 ○v ╳ 問:聯合國1998年奧胡斯公約係1998年6月25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於丹麥奧胡斯市(Aarhus)通過之「環境事務之資訊近用、公眾參與決策及司法近用公約」,於2001年10月30日生效。v ○ ╳ 問:關於奧爾胡斯公約的精神,在公眾參與時,表達意見之方式以書面為限。 ○v ╳ 問:下列何者正確? 聽證時當事人應親自到場,不得委任代理人。v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v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v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範,關於聽證程序之進行,以下何者錯誤? 主持聽證人或機關應使?與聽證程序之當事人及涉及其權限之其他機關充分討?,並?謀各種?同意?及?益之調和。 聽證報告書應記載聽證結?、涉及其權限之其他機關之意?及未解決之爭議事項。v 未解決之爭議事項檢送核定機關,再由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依照聽證報告書審酌相關事證。 我國聽證程序有納入德國計畫確定程序中的多元利益衝突。 問: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項所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下列何者並非應記載之事項? 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聽證之主要程序。v 聽證主持人。 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問:美國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可分為主觀面向與客觀面向,其中主觀面向強調政府除了不能侵犯人民基本權外,更要進一步保障人民基本生存需求。 ○v ╳ 問:美國法與德國法的正當程序都以非正式程序為主。v ○ ╳ 問:根據司法院釋字709號解釋,進行土地徵收時,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並審酌聽證紀錄,但不需要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 ○v ╳ 問:有關對奧爾胡斯公約第7條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對於公眾參與建立合理的期間。 在研擬與環境有關之計畫與方案時,及早進行公眾參與。v 完全依結果做成決定。 提供公眾必要之資訊。 問:德國與美國聽證程序不包含下列何者? 公告(notice) 民眾提出評論(comment) 政府機關回應(response)v 復述(rehearse)
問:關於奧爾胡斯公約提到參與資訊之通知,不包含以下何項原則?
充分(adequate)
及時(timely)
v 倡導(initiative)
有效(effective)
問:關於我國聽證程序之進行,利害關係人可在計畫書公開後提出異議,此利害關係人不限於法律上的利益。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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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奧爾胡斯公約的精神中,參與主體包含公眾與受影響之公眾,但不包含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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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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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於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2013年6月修法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v 於總則中增訂明定行政機關應及早進行公眾參與(fr?he ?ffentlichkeitsbeteiligung)。
v 有助於申請人於開發行為形成的階段,即可知悉嗣後可能遇見的衝突,提早與公眾進行實質的意見交換,並進行計畫之修正。
提高開發行為在「結果上之接受性」。
v 注重正當程序權。
問: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v ○
╳
問:下列何者不是釋字第709號解釋揭示之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v 利害關係人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行政機關應依聽證紀錄,作成核定。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問:聽證終結後,機關應依聽證發言內容做成決定,不得再為聽證。
○
v ╳
問:下列何者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之情形?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前,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應舉行聽證者。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v 行政機關委託公權力給民間團體前。
問:我國行政程序法54條的聽證就是用於解決多數人利益衝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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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問:聯合國1998年奧胡斯公約係1998年6月25日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於丹麥奧胡斯市(Aarhus)通過之「環境事務之資訊近用、公眾參與決策及司法近用公約」,於2001年10月30日生效。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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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於奧爾胡斯公約的精神,在公眾參與時,表達意見之方式以書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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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下列何者正確?
聽證時當事人應親自到場,不得委任代理人。
v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v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v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範,關於聽證程序之進行,以下何者錯誤?
主持聽證人或機關應使?與聽證程序之當事人及涉及其權限之其他機關充分討?,並?謀各種?同意?及?益之調和。
聽證報告書應記載聽證結?、涉及其權限之其他機關之意?及未解決之爭議事項。
v 未解決之爭議事項檢送核定機關,再由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依照聽證報告書審酌相關事證。
我國聽證程序有納入德國計畫確定程序中的多元利益衝突。
問: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項所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下列何者並非應記載之事項?
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聽證之主要程序。
v 聽證主持人。
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問:美國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可分為主觀面向與客觀面向,其中主觀面向強調政府除了不能侵犯人民基本權外,更要進一步保障人民基本生存需求。
○
v ╳
問:美國法與德國法的正當程序都以非正式程序為主。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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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司法院釋字709號解釋,進行土地徵收時,主管機關應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並審酌聽證紀錄,但不需要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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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對奧爾胡斯公約第7條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對於公眾參與建立合理的期間。
在研擬與環境有關之計畫與方案時,及早進行公眾參與。
v 完全依結果做成決定。
提供公眾必要之資訊。
問:德國與美國聽證程序不包含下列何者?
公告(notice)
民眾提出評論(comment)
政府機關回應(response)
v 復述(rehea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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