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及案例解說(104)」[解答]@e等公務園+e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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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命其接受而成立。
   
v  
   
問:下列所述調解之效力,何者為非?
    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履約爭議調解,其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本法第85條之1第3項),而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故經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v   調解既不成立,雙方當事人已無其他救濟管道。
   
問: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機關即應依本法第101條、第102條規定程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審雖為無罪之判決,後經判決有罪定讞者,亦應依前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否則既失衡且有違公共利益。
    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嗣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依本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之。
v   以上皆是。
   
問:處理履約爭議,以迅速性而言,下列方式何者最優?
v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仲裁。
    訴訟。
    訴願。
   
問: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其中情節重大,機關招標文件未載明者,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
v   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二十日以上。
   
問:廠商發現機關招標文件中有綁標之嫌疑,擬向招標機關提出書面異議,請問廠商可提出異議之期限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幾天?
    4 天
    5 天
v   10 天
    20 天
   
問:某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如於100年8月31日公告招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得提出異議之期限何者正確?
    100年9月3日
    100年9月9日
v   100年9月10日
    以上皆非
   
問:廠商為配合機關使用需求,就尚未完成驗收合格之工程,同意機關使用。為避免先行交付使用之工程,於驗收前遭受毀損滅失,茲生責任歸屬之爭議,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工程雖未驗收但已移交使用,依契約規定,驗收前由廠商負保管責任,故風險應由廠商承擔。
    工程雖未完成驗收,但機關既以使用,故風險應由機關承擔。
    工程既未完成驗收,風險由機關與廠商共同承擔。
v   廠商同意機關使用之工程,就該部分先行辦理部分驗收,驗收合格後起算保固期,遭受毀損滅失爭議時,依保固規定判明責任歸屬。
   
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如有工期展延、契約變更爭議,以及雙方對於驗收結果之歧見,或雙方對於廠商保固責任之認定不同等,其爭議處理應優先適用下列哪項?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v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訴訟。
    訴願。
   
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認調解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經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
    已提起仲裁、民事訴訟者。
    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經法定其他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v   以上皆是。
   
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其爭議處理應優先適用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例如:廠商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v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問: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所提之異議,招標機關承認係設計疏失,並將有疑慮部份予以變更,重新公告招標,等標期仍為20 天。然廠商發現變更後之設計仍有多處圖說不一致及規範交待不清之處,因此擬再次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請問廠商應在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幾日內提出異議?
    4 天
    5 天
v   10 天
    15 天
   
問:法院緩起訴處分書雖認定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因非屬有罪判決,故機關不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v  
   
問:招標機關以廠商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終止契約,隨即公告招標。以下何者為非?
    招標機關雖尚未將原廠商刊登政府採公報,機關再次招標時,該廠商仍可投標。
    機關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v   機關以廠商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等至為明顯而終止契約雖尚未將之刊登政府採公報,該工程再次招標時,機關即可拒絕其投標。
    招標機關雖尚未將原廠商刊登政府採公報,機關再次招標時,如拒絕該廠商投標,廠商可提起異議、申訴。
   
問:機關依本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時,應附記本法規定之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使廠商知悉其權利,並避免爭議
v  
   
   
問:廠商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緩起訴」論處,由機關審酌緩起訴處分書所述事實,如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即使緩起訴,仍有該條之適用。
v  
   
   
問: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有關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以下何者為非?
    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巾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v   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問: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三分之一。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v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問:下列所述申訴事件審議判斷效力,何者為非?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招標機關不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辦理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A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v   招標機關不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辦理者,應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核定。
   
問:廠商發現機關招標文件中有綁標之嫌疑,於法定期限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招標機關應自接獲其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
    5 天
    10 天
v   15 天
    20 天
   
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採購,其爭議處理應優先適用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招標機關遺漏徵收用地、地上物未拆遷、地上物查估遺漏等,致工程僅能局部施工,廠商因而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及增加管理費等,招標機關拒不同意,此時廠商應:
    逕行停工。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v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向監察院陳情。
   
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採購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5日。
v   20日。
    30日。
    30日。
   
問:某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如於100年8月31日公告,100年9月8日開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得提出異議之期限何者正確?
    100年9月3日
    100年9月9日
v   100年9月10日
    以上皆非
   
問:廠商如被訂約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除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所列情形外,該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v  
   
   
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以下何者為非?
    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
    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作成申訴不受理之決議。
v   廠商提出申訴但拒繳納審議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申訴事件經審查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問:廠商如被機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則該廠商被拒絕往來前已得標或已簽約之案件(包括分包契約)不得繼續履約。
   
v  
   
問: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工程採購案件經調解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予拒絕。
   
v  
   
問:機關於廠商提出申訴後,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尚未審議判斷前,即發現原異議處理結果有瑕疵,機關可以不待申訴會判斷而依職權自行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
v  
   
   
問:招標文件經過招標機關釋疑、說明及變更後,重新公告招標。廠商在公告開標結果後7 日,得知該公司未得標,並發現得標廠商資格不符合規定,因此擬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請問廠商應在開標結果公告日次日起幾日內提出此異議?
    5 天
v   10 天
    15 天
    20 天
   
問:政府採購法第85 條之1 提付仲裁之前提,以下何者為非?
    廠商與機關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
    廠商向仲裁機構申請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
    廠商向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請調解,採購申訴委員會提出之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
v   必須廠商之異議調解勝訴
   
問:內政部營建署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哪個機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內政部。
v   行政院公共工程為員會。
    法務部。
    監察院。
   
問:廠商如被機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則該廠商被拒絕往來前,已與機關簽訂之契約是否仍然有效?
    該廠商被拒絕往來前已得標或已簽約之案件(包括分包契約),不得繼續履約。
    該廠商被拒絕往來前已得標或已簽約之案件(包括分包契約),由該廠商保證人繼續履約。
v   該廠商被拒絕往來前已得標或已簽約之案件(包括分包契約)仍得繼續履約。
    以上皆非。
   
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對於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5 天
    10 天
v   15 天
    20 天
   
問: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得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v  
   
問: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規定,得由機關自行認定之。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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