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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制度-兼論數位性別暴力修法重點」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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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被害人得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家事法院(庭)或民事庭聲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v ╳ 問:有關數位性別暴力之修法係針對刑事處罰面、被害人保護面、加害人處遇面,建構四法聯防政策,完善防護網絡。v ○ ╳ 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法律性質為民事保護令。 ○v ╳ 問:20歲之甲男為求復合,多次發送文字訊息及過往與乙女(19歲之前女友)一同拍攝的性影像於乙女,並恐嚇如不同意復合,將上傳交往時該等性影像至臉書網頁,後因乙女不同意復合,竟將性影像公開上傳至臉書網頁,乙女隨即向警察提告。試問為保護被害人乙女,得為下列何者事項?v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v 書面告誡v 向性影像中心申請移除性影像v 民事保護令 問: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v ○ ╳ 問:112年2月15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行為刑罰化。v ○ ╳ 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時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陳述意見。v ○ ╳ 問:男性裸露胸部之影像內容,不是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稱之「性影像」。 ○v ╳ 問:對「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以打馬賽克等方式遮掩、迴避之影像內容,非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稱之「性影像」。 ○v ╳ 問:20歲之甲男為求復合,多次發送文字訊息及過往與乙女(19歲之前女友)一同拍攝的性影像於乙女,並恐嚇如不同意復合,將上傳交往時該等性影像至臉書網頁;後因乙女不同意復合,竟將性影像公開上傳至臉書網頁,乙女隨即向警察提告,試問甲男可能違犯下列何者法規範?v 刑法之恐嚇罪v 刑法之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製造性交猥褻物品罪v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跟蹤騷擾罪 問:法院對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在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其為以下何種命令事項?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v 以上皆是。 問:下列何者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應記載事項? 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案由及觸犯法條。 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v 以上皆是。 問: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自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起,向後失效。v ○ ╳ 問:行政院於111年3月10日提出「網路/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即所謂四法聯防政策,此政策之「四法」係指中華民國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v ○ ╳ 問:法院對犯刑法第28章之1、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305、346條之被告,在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其為以下何種命令事項?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v 以上皆是。
問:被害人得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家事法院(庭)或民事庭聲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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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數位性別暴力之修法係針對刑事處罰面、被害人保護面、加害人處遇面,建構四法聯防政策,完善防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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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法律性質為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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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歲之甲男為求復合,多次發送文字訊息及過往與乙女(19歲之前女友)一同拍攝的性影像於乙女,並恐嚇如不同意復合,將上傳交往時該等性影像至臉書網頁,後因乙女不同意復合,竟將性影像公開上傳至臉書網頁,乙女隨即向警察提告。試問為保護被害人乙女,得為下列何者事項?
v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v 書面告誡
v 向性影像中心申請移除性影像
v 民事保護令
問: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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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12年2月15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行為刑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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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時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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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男性裸露胸部之影像內容,不是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稱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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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以打馬賽克等方式遮掩、迴避之影像內容,非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稱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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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歲之甲男為求復合,多次發送文字訊息及過往與乙女(19歲之前女友)一同拍攝的性影像於乙女,並恐嚇如不同意復合,將上傳交往時該等性影像至臉書網頁;後因乙女不同意復合,竟將性影像公開上傳至臉書網頁,乙女隨即向警察提告,試問甲男可能違犯下列何者法規範?
v 刑法之恐嚇罪
v 刑法之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製造性交猥褻物品罪
v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跟蹤騷擾罪
問:法院對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在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其為以下何種命令事項?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v 以上皆是。
問:下列何者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應記載事項?
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案由及觸犯法條。
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v 以上皆是。
問: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自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起,向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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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行政院於111年3月10日提出「網路/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即所謂四法聯防政策,此政策之「四法」係指中華民國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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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院對犯刑法第28章之1、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305、346條之被告,在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其為以下何種命令事項?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v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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