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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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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規定,下列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作法,何者為非?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v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結果,應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處理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機關於接獲被害人性騷擾申訴時,應通知何機關? 勞動部v 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被害人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v ○ ╳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v ○ ╳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3條規定,機關首長經依該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認定有性騷擾者,地方主管機關可處罰鍰金額為何?v 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出申訴時,如行為人不明,應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勞政主管機關提出 ○v ╳ 問: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何者?v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v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v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v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應向誰提出申訴? 公務人員所屬服務機關v 行為人所屬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 地方勞政主管機關 問: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規定,機關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v ○ ╳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應由其上級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v ╳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幾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 7日內 10日內v 14日內 15日內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之措施為何?v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v 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v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v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即屬於性騷擾之情形v ○ ╳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權勢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申訴期限為何?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3年者,不得提出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v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4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9年者,不得提出 問:下列何種情形之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受雇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或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受雇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 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同事性騷擾v 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所為之性騷擾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規定,下列有關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作法,何者為非?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v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結果,應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處理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機關於接獲被害人性騷擾申訴時,應通知何機關?
勞動部
v 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被害人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v ○
╳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v ○
╳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3條規定,機關首長經依該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認定有性騷擾者,地方主管機關可處罰鍰金額為何?
v 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出申訴時,如行為人不明,應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勞政主管機關提出
○
v ╳
問: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何者?
v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v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v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v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應向誰提出申訴?
公務人員所屬服務機關
v 行為人所屬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
地方勞政主管機關
問: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8條規定,機關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v ○
╳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應由其上級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
v ╳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機關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幾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
7日內
10日內
v 14日內
15日內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非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之措施為何?
v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v 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v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v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即屬於性騷擾之情形
v ○
╳
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權勢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申訴期限為何?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3年者,不得提出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
v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於知悉事件發生後4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9年者,不得提出
問:下列何種情形之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受雇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或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受雇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
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同事性騷擾
v 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所為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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