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安置機構性侵害防治實務(上)」[解答]@e等公務園+e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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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安置機構性侵害防治實務(上)」e等公務園+e學中心+學習平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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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性接觸」的定義是?
v   親吻、愛撫、口交、肛交
    觀看A片、窺視、裸露
    迫使兒少拍A片、色情圖片
    2個年紀差距約4歲的兒童玩頂屁股遊戲
   
問:請問當家庭、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遇到下列哪些狀況時,可申請委託兒少機構安置?
    年近40歲但無心照顧、教養子女者。
    經確認兒少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v   工作情況特殊無法照顧、教養子女者。
v   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且無工作能力者。
   
問:安置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少、或無依兒少,此類型即屬於一般型個案。
v  
   
   
問:並非所有性交行為均屬性侵害,當事人一方須有強制、乘機、利用權勢、詐術,對未滿16歲者進行性交等行為,才屬性侵害。
v  
   
   
問:請問下列敘述:「當兒少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暴力、色情等刊物、用危險方式騎車、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等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應禁止兒少此行為。」為哪一條法令?
    第48條第1項
    第62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v   第43條第1項
   
問:請問將不同類型之兒少安置生活於同一小家,其生活中除容易發生交互影響的狀況,作息也較規律,此種方式不隸屬於哪些類型的安置?
v   寄宿學校
v   親屬寄養
    團體性安置機構
v   寄養家庭
   
問:請問「2個年紀差距約4歲的兒童,不是以滿足自己性慾或性侵害、性騷擾意圖,而觸摸彼此的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過程中並無施加暴力或脅迫」的行為,可被定義為?
    性強迫
    性刺激
    性接觸
v   性遊戲
   
問: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兒少安置機構所具備的特性?
    替代性家庭功能
v   替代性經濟功能
    長期性安置機構
    團體性安置機構
   
問: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哪個場所是兒少可自由出入的?
    18禁成人用品店
v   百貨公司湯姆熊遊戲場
    金錢豹酒家
    摸摸茶咖啡室
   
問:在當事人雙方為「情投意合」、「兩願合意」時發生性行為,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v   若一方已滿16歲時,另一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
v   若雙方均未滿16歲,則雙方均為被害人亦是行為人,相互可提出告訴。
v   若行為人未滿18歲,為告訴乃論罪。
v   若一方已滿16歲時,另一方未滿14歲,為違反刑法第227條第1項。
   
問:請問「觀看A片、窺視、裸露、言語挑逗、色情刊物」的行為,可被定義為?
    性強迫
v   性刺激
    性接觸
    性剝削
   
問:請問性騷擾要件如果要成立,有下列哪些要點須注意?
    違反被害人意願
v   以強制、乘機、詐術、利用權勢等方法,或對未滿18歲者進行性騷擾。
v   行為人對他人實施「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v   非屬性侵害,強制性騷擾罪容易與強制猥褻罪混淆。
   
問:請問「迫使兒少拍A片、色情圖片、進行色情表演」的行為,可被定義為?
    性強迫
    性刺激
    性接觸
v   性剝削
   
問:將一名少女強行抱住並強吻其臉頰達1至2分鐘,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
v  
   
   
問:請問下列敘述:「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應禁止兒少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為哪一條法令?
v   第48條第1項
    第62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3條第1項
   
問:請問,如有兒少因被通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保護事由,其家庭、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遇到哪項情事,不可申請委託兒少機構安置?
    失蹤
    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
v   負有賭債須償還者
    罹患重病須長期治療者
   
問:請問使用歧視、侮辱的言行及其他方式損害他人之人格尊嚴,是屬於哪一種類型之性騷擾?
    暗示脅迫性騷擾
v   敵意環境性騷擾
    交換利益性騷擾
    攻擊暴力性騷擾
   
問:請問現在的機構一線照顧人員有可能遇到下列哪類型的性議題個案?
v   男女
v   男男
v   女女
v   想變性者
   
問:請問下列敘述:「兒少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少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為哪一條法令?
    第48條第1項
v   第62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3條第1項
   
問:性侵害的猥褻行為,是指除性交以外但可滿足性慾的行為,均可稱為猥褻,在法律有明文定義。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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