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工身為被害人出庭的陪同人時,下列何者不適當呢?
出庭前,和被害人事先演練法官問訊內容
關於聲請保護令,下列哪些敘述正確?
可由被害人進行訴訟
被害人可能需配合出庭
被害人進行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為有用的證據呢?
事後相對人重述案發經過之錄音
事後相對人承認施暴之錄音
事後相對人保證不再動手之錄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下列哪三種?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下列何者不能提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呢?
被害人
被害人在受暴後,拍下了身體上的受傷部位,例如:瘀傷、紅腫等,以及自己的臉部。她的拍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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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在出庭後,可以下列哪些方式為未來的社工處遇或繼續出庭作預備?
案件後續情形
電話或訪視關心
追蹤保護令聲請結果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呢?
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社工陪同被害人開庭時,在開庭前他可以做下列哪些準備呢?
提醒peigogo被害人所有的情緒等離開法庭後再做宣洩
事先與被害人演練出庭應訊的過程
提醒被害人帶齊身分證件、法院通知書函、證據文件等資料
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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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通常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通常約一週內開庭調查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若想賣掉和被害人同住的房子時,被害人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函知地政事務所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相對人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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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若觸犯「違反保護令罪」,提告後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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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若不知道被害人的地址,建議應填寫遠離令,避免地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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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想用錄音做為證據,請問下列事項中,她做錯了哪一件事呢?
條列錄音檔為簡述文字稿
若被害人已不堪相對人之虐待,難以維持婚姻時,法官可依法判准雙方離婚。下列哪些是關於法官判決離婚之錯誤迷思呢?
被害人要有三張驗傷單才有能離婚。
被害人要有保護令,法官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被害人要有人證,法官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在撰寫保護令時,關於一、本次暴力事實的部分,若不清楚詳細日期,可填寫某月份上旬或下旬或約特定節日前後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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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相對人和被害人想前往戶政事務所,以協議方式辦理離婚,他們必須怎麼做才正確呢?
2名年滿20歲以上的證人
夫妻與證人4人在場一同簽署離婚協議書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下列哪些方面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呢?
身體
精神
經濟
被害人在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無法做為訴訟證據之用呢?
人證的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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