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等公務員,E學中心,測驗,112年食品法規與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說明會(1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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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的目的,是食品業者可透過追溯追蹤系統制度,針對疑慮產品有效追查,並且轉移到其他通路減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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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產品流向資訊應包括物流業者資訊、非屬一般消費者之買家資訊、其他產品流向資訊(含回收、銷貨退回及不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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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其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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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食品業者若有產品已交易,應建立其產品下一手交易對象資訊,無須建立物流業者之相關資訊至「非追不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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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食品業者交易對象若為零售,因其銷售單據相對大量且複雜,得不留存紙本銷售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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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肉品加工業者除落實追蹤追溯制度外,仍應詳實登載上下游相關資訊於「非追不可系統」中。
強制上傳「非追不可系統」 之業別,業者應於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一個月的資料填報。
v 販售餐盒食品的業者雖在分階段建立追蹤追溯系統及電子申報業別清單內,電子申報部分僅需填報「非登不可系統」即可。
每批成品銷售,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
問: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食品業者自109年1月1日,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關於來源文件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輸入業者應提供進口相關佐證文件(如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
v 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外箱標示足以佐證其來源,無須額外佐證文件。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國家(地區)所提供之產地文件佐證。
足以佐證產品來源文件諸如統一發票、配售貨標售之證明文件、經簽章之普通收據、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及支付貨款單據等。
問:關於豬肉產品標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豬肉乾使用台灣豬肉佔 50%、加拿大豬肉佔 30%、比利時豬肉佔 20%,美國佔 10%、澳洲佔 5%,依實際含量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台灣、加拿大、比利時、美國、澳洲。
自110 年 1 月 1 日起產製的食品,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來源之原產地,以豬隻屠宰國為認定標準。
v 輸入的火腿、培根等含豬肉產品僅需標示其產品原製造地資訊即可。
問:關於「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豬可食部位係指豬隻可供食用的部分,肝、腎、胃、腸、心、肺、舌、肚、血、脂肪等。
v 食品原料包含「豬肉萃取物」、「豬肉香料」、「豬肉高湯塊(粉)」、「豬肉粉」或豬皮提煉的膠原蛋白、明膠等,均需依法標示。
生鮮、冷藏、冷凍或經簡單切割等簡易加工程序,仍可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型者,如生鮮豬肉、豬脂肪仍需要標示原料之原產地。
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如醃豬肉、香腸、熱狗、炸排骨需要標示原料之原產地。
問:關於食品業者應檢具那些資料作為豬肉或豬可食部為原料原產地標示的佐證資料,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v 上游廠商提供之動物用藥檢驗報告。
輸入產品的進口報單。
上游廠商提供之聲明書。
豬肉或豬可食部原產地國家(地區)官方開立之原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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