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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於契約變更的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雙方簽名或蓋章v 增加契約金額 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係指機關欲保留後續擴充權益,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僅需就擴充上限擇一敘明即可,且不一定要辦理後續擴充。v ○ ╳ 問:如機關欲辦理後續擴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幾款? 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v 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問:辦理議價程序,該程序僅係指標價之議減,不包括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v ○ ╳ 問:履約期間的展延不屬於契約變更,僅需採購承辦人口頭答應即可,無須踐行換文程序。v ○ ╳ 問:關於契約變更辦理時點,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採購程序? 勞務提供完成前 財物交付前 竣工查驗前v 程驗收後 問:機關向廠商訂購1台桌上型電腦及24吋液晶螢幕,交貨前,廠商表示:因24吋液晶螢幕缺貨或停產,改成27吋液晶螢幕交貨,且不會要求機關給付價差。機關於驗收程序中得以優於原契約內容為由直接收受v ○ ╳ 問:以下何種契約變更,無議價程序,可以換文方式辦理?(複選)v 因颱風停班停課,辦理不計工期v 文字誤寫誤繕之更正v 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 原項目減帳,新項目加帳 問: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預算金額600萬元),後續欲追加或新增工項(工程費用300萬元),如欲辦理契約變更,且未於投標須知載明後續擴充,應優先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幾款? 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v 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問:呈上題,後續欲追加或新增工項(工程費用400萬元),如欲辦理契約變更,應如何辦理? 逕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契約變更 逕以採購法第6條第2項第4款,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理由,辦理契約變更v 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並於簽呈中分別敘明其依據 變更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僅能另行招標
問:關於契約變更的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機關及廠商雙方合意
作成書面紀錄
雙方簽名或蓋章
v 增加契約金額
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係指機關欲保留後續擴充權益,在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僅需就擴充上限擇一敘明即可,且不一定要辦理後續擴充。
v ○
╳
問:如機關欲辦理後續擴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幾款?
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v 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問:辦理議價程序,該程序僅係指標價之議減,不包括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
v ○
╳
問:履約期間的展延不屬於契約變更,僅需採購承辦人口頭答應即可,無須踐行換文程序。
v ○
╳
問:關於契約變更辦理時點,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採購程序?
勞務提供完成前
財物交付前
竣工查驗前
v 程驗收後
問:機關向廠商訂購1台桌上型電腦及24吋液晶螢幕,交貨前,廠商表示:因24吋液晶螢幕缺貨或停產,改成27吋液晶螢幕交貨,且不會要求機關給付價差。機關於驗收程序中得以優於原契約內容為由直接收受
v ○
╳
問:以下何種契約變更,無議價程序,可以換文方式辦理?(複選)
v 因颱風停班停課,辦理不計工期
v 文字誤寫誤繕之更正
v 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
原項目減帳,新項目加帳
問: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預算金額600萬元),後續欲追加或新增工項(工程費用300萬元),如欲辦理契約變更,且未於投標須知載明後續擴充,應優先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幾款?
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v 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問:呈上題,後續欲追加或新增工項(工程費用400萬元),如欲辦理契約變更,應如何辦理?
逕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契約變更
逕以採購法第6條第2項第4款,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理由,辦理契約變更
v 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並於簽呈中分別敘明其依據
變更金額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僅能另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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